摘 要: | 传统学位撤销行为的司法规制,一般是依靠法院对学位撤销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来实现的。通过梳理分析学位撤销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发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传统的合法性审查模式在实践中面临困境,其优化受阻主要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合法”的解读不同、学位撤销行为的性质不明、高校自治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之间存在矛盾等三方面因素所致,具体应通过在实质合法观立场下理解“合法性审查”、明确学位撤销行为的行政撤销性质、实现高校自治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等路径予以优化,将合理性审查纳入合法性审查模式中,使得学位撤销权的行使更加符合行政法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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