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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民的”企业形式:超越国企改革的“私法道路”?
引用本文:蒋大兴.作为“人民的”企业形式:超越国企改革的“私法道路”?[J].政法论坛,2023(1):104-116.
作者姓名:蒋大兴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公司法修订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基于私人自治与公共规制之间的平衡”(202100486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国企改革的核心问题不仅在于其效率低下,还在于我们误解了国企本质。国企在本质上应当属于公共企业,有关国企的法律建构及改革措施,都应当围绕如何使国企成功地实现其作为公共企业的目标,履行公共企业的职能而展开。遗憾的是,在既有法律体系中,国企一直被视为普通的商事公司,倚重私法逻辑进行调整,这种安排使我们总是致力于厘清国企产权,将其打造成营利性的商事主体,关注国企的私法人地位、财产保值增值。从而忽略了国企作为“人民企业”的本质。即使在西方,国企也有其特殊的存在形式——政府公司,政府公司基本上是一种公法主体,承载着类似政府的公共职能。因此,消灭国企绝不是国企改革的未来,而是对西方国企现状的误解。国企改革应当从私法道路转向公法道路,凸显其目标导向和公司治理的公共性,提升国企治理的透明度,使其真正可以成为“人民的”企业形式。

关 键 词:国企  公共企业  产权  改革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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