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精神卫生法”的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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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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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20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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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司法部200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精神卫生立法研究--兼及精神科医患法律关系”(09SFBl006)、山东大学2007年跨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精神卫生法比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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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2013年5月实施的《精神卫生法》以“精神卫生法”命名,这一称谓无法涵盖该法的全部规范、立法目的,容易将该法的社会法性质误解成行政法,还可能影响法的实施,与其他国家立法称谓的变化趋势相脱节.因此,基于明确立法目的,保护精神障碍者基本权利的社会法性质,顺应当今全体国民的精神健康追求,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等因素,我国现行“精神卫生法”宜正名为“精神健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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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精神卫生 精神健康 精神障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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