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语用学转向(上)———法学方法论研究范式的批判性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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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斌峰 陈绍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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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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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黔西北濒危彝族钞本文献整理和研究》(12JZD010)子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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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的法学方法论范式,被学界概括和界定为归类(或包摄和涵摄)、推论、等置和评价——这四种范式。但归类或包摄和涵摄均可再归属于形式主义的推论范式,于是传统四范式最少可化归为推论、等置和评价——这三范式;其中的等置范式试图借助于具有实践理性的类推法、比较法和归纳法,实现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关系的等置或者对称性,但其重心依然倚重于逻辑理性;而评价范式不仅离开了“客观化”的逻辑框架,而且也因脱离价值评价的主体及其特定语境,而成为无法实施的一厢情愿。最后认定,唯有具有主体间性(交往理性)、综观性、动态性的语用范式,才可以克服和超越传统三范式的缺陷,经由交往理性而实现逻辑理性和实践理性的统一,从而最终实现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关系的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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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归类推论等置评价语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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