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哲学的语用学转向,哲学与法学的内在交融与互动,法哲学、法学方法论、法律语言学、法律逻辑的研究也随之发生了“语用学的转向”,这种转向的标志就是法律语用学和“规范语用学”的诞生与日新月异的发展,进而为我们理解和诠释法律的本质、类型、功能、适用机理、适用效力及其行动之有效性,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分析方法、知识范式和建构模式,从而使法哲学、法学方法论(尤其是狭义的法律方法论)实现了——由事实世界向规范世界的转变,由主客二分到主体间性的行为互动,由面向单向度的工具理性转向实践理性,再由面向单一主体的实践理性转向多主体之间的沟通理性,由静态的逻辑分析转向动态的语境分析或情境构作,由困固于语形、语义分析转向以法律言语行为主体及其相关语境为出发点的语用建构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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