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而如何从法律上给予并保障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参与的权利与机会,是城镇化课题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一角度切入,笔者着重剖析了政府如何行使城乡规划制定权、如何保障城乡规划制定中的农民参与权、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优先开发权等三个法律问题。从规划制定权上而言,重视土地利用的现状考量,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与消除必要性和可行性所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而不能成为规划实施时未经化解的社会矛盾。在农民参与权上,改变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停留在程序性意义与功能的现状,努力消除立法模糊、实施滞后的状态,其中,决策者的观念更新与立法上细化是重要环节。在优先开发权问题上,要在更高层次的法律理念上考虑土地优先开发权问题,而不是抱着现有的法条僵化理解执行法律:让被征收的集体土地的农民集体通过招拍挂去竞买原本属于自己的土地,确立土地优先开发权需要突破现行土地出让的招拍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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