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救济强度的确定:以反补贴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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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岳.贸易救济强度的确定:以反补贴为例[J].新法规月刊,2014(3):106-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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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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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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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项目批准号:CLS(2013)Y38]的研究成果;受到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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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贸易救济强度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利益。当一国主管机关确定进口产品符合反补贴的构成性规则后,依据相应的法效果规则,应对该产品征收多少的税额?就这一问题.WTO协定中的GATT1994第6条以及补贴与反补贴协定(SCM协定)仅作出了框架性的规定,但并来要求反补贴税税额应等于补贴金额。中国和美国的立法并未遵从WTO协定关于反补贴税税额确定的规定,而是采取了偏离或背离的策略。美国的背离主义立法模式直接违反了“适当金额”的硬法规定,并阻碍了反补贴制度向理想状况演进的可能性。中国应采取措施,限制美国将反补贴税税额一律等同于补贴金额这一做法,以切实减轻中国出口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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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贸易救济强度 适当金额 反补贴税税额 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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