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关于正能量与负能量的谈论涉及很多领域,法治方式在功能上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由于法律、法治的工具属性,各种主体都可以运用法治达到自己的目的。因而基于对法治的不同理解,在行为上就表现为各自追求的“法治方式”。经过法治论者的多年呼吁以及法治本身所显现的魅力,人们对法治达成了宽泛意义上的共识,在中国初步形成法治思潮。但是,人们所认同的只是高度抽象的法治内涵,在法治概念的外延方面还存在着太多的选项,以至于法治像法律一样,也存在着太多的不确定性。其中对“法治方式”的不同理解,在官民思想和行为中造成了很多的冲撞,甚至出现了以“法治”的名义挫败法治的负能量。如何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减少法治实施过程中的负能量,需要对中国正在发生的法治现象开展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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