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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窃听当纳入司法审查
引用本文:杨涛.监听、窃听当纳入司法审查[J].检察风云,2010(2):64-65.
作者姓名:杨涛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摘    要:《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侦查措施,而监听、窃听这些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并不在法定的侦查措施之列。但你因此认为在现实中,公安机关侦查刑事犯罪。不会运用监听、窃听手段。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关 键 词:监听  司法审查  窃听  《刑事诉讼法》  侦查机关  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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