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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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远亮.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J].政法学刊,19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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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远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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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制度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对公安机关及广大公安干警来说,具有实际意义和最迫切需要的是,掌握和理解什么样的警务行为会产生国家赔偿问题,以便在工作中尽量减少或避免这些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一、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条件 警务活动涉及方方面面,警务行为多种多样。不是每一种警务行为都存在产生国家赔偿问题的可能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据此,我们认为,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警务行为违法;警务行为侵权;有损害后果发生;违法、侵权警务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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