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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之代位权
引用本文:孟金梅. 论债权人之代位权[J].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01, 0(1): 35-37
作者姓名:孟金梅
作者单位: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摘    要:债权人之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无疑,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与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然而,其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探索余地。

关 键 词:债权人 代位权 债务人 第三人 合同法 成立要件 立法完善 代位权主体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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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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