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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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12月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件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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