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禁治产宣告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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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祖彭,李浩.试论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禁治产宣告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J].政治与法律,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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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祖彭 李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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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所称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存在低价或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放弃到期债权,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原来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担保等危害债权的行为时,申请执行人享有向执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上述行为的权利。本文所称执行程序中的禁治产宣告,是指执行法院依职权宣告尚未全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不得为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得为放弃债权等导致无法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的一项执行措施。强制执行的立法应当兼顾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但是,我国的强制执行程序在体例上寄居于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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