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法律适用问题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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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然,温少昊.聚众斗殴罪法律适用问题探究[J].人民司法,2012(5):5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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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然 温少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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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国马赛高等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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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众所周知,现行刑法废弃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对流氓罪的规定,而在各章中分别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五个罪名。此种规定方式原本意在清晰明确地界定各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避免流氓罪作为"口袋罪"的弊病。然而,由于对犯罪的立法目的、法律性质的定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上。因此,有必要立足于该罪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及其在刑法典中所处章节的位置对该罪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阐述,以期实现对该种犯罪司法处理的统一与连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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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聚众斗殴罪 实行行为 复合行为 流氓罪 构成要件 首要分子 聚众行为 流氓动机 行为人 危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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