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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四家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摘    要: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计委、省财政厅拟定了《云南省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向省教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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