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明电[2010]4号文件的通知
摘    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责任,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和应急机制。未缴纳工资保障金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得开工;随意开工的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施工资质,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关 键 词: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发明  农民工工资  工资保障金  相关责任人  文件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