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百家门方知百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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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买忠香.走进百家门方知百家事[J].公民与法治,2009(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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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买忠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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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民主的形式,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亮点。《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都对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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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民主法制建设 《宪法》 村民委员会 基层民主 居住地区 自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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