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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5号《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吴爱英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 键 词:
管理办法
国家法律
律师事务所
居民
律师法
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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