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律师行政责任的实证研究 |
| |
作者姓名: | 彭冰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北京,100871 |
| |
摘 要: | 有效的法律责任体系是证券律师功能发挥的重要保障。在中国 ,目前证券律师承担的法律责任方式以行政责任为主。对中国证监会历年来处罚证券律师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 ,在《证券法》生效之前 ,对证券律师行政责任的追究主要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73条 ;而现行《证券法》第 2 0 2条规定以主观故意作为追究证券律师行政责任的条件 ,使得在《证券法》生效之后证券律师行政责任的追究面临巨大的困难。必须修改第 2 0 2条的表述 ,才能建立有效的证券律师法律责任体系。
|
关 键 词: | 证券律师 虚假陈述 行政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