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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案件全部进入公诉程序弊大于利
引用本文:张忠良.轻伤案件全部进入公诉程序弊大于利[J].内蒙古检察,2006(1):36-37.
作者姓名:张忠良
作者单位: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
摘    要:在1997年新《刑法》实施前,公安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大都采取调解与治安处罚相结合的处理方式。调解无效的,绝大多数由被害人到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只有极少数的轻伤案件走公诉程序。但近年来,公安机关将所有轻伤案件全部立刑事案件,进入公诉程序。笔者认为种作法弊大于利。

关 键 词:公诉程序  轻伤案件  公安机关  轻伤害案件  《刑法》  治安处罚  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  被害人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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