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案件全部进入公诉程序弊大于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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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忠良.轻伤案件全部进入公诉程序弊大于利[J].内蒙古检察,2006(1):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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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忠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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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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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1997年新《刑法》实施前,公安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大都采取调解与治安处罚相结合的处理方式。调解无效的,绝大多数由被害人到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只有极少数的轻伤案件走公诉程序。但近年来,公安机关将所有轻伤案件全部立刑事案件,进入公诉程序。笔者认为种作法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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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诉程序 轻伤案件 公安机关 轻伤害案件 《刑法》 治安处罚 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 被害人 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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