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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州华厦奇观公司“非法经营案”的评析
引用本文:李岚,黄荣生.对广州华厦奇观公司“非法经营案”的评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5):119-121,F0003.
作者姓名:李岚  黄荣生
作者单位:1.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 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510520
摘    要:二○○四年四月六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广州华夏奇观公司(下称华厦公司)出售会员卡、佛位、经营权,对其管理层人员作出有罪判决,认定其8名管理层成员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判处2-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照刑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在该案件中,作为管理层人员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体问题、行为人实施的有关行为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价等问题很值得商榷,特撰写此文,以期得到学术界和同行的关注.

关 键 词:非法经营罪  广州市  公司  管理层人员  中级人民法院  有罪判决  成员构成  有期徒刑  行为人  会员卡
文章编号:1008-8628(2006)05-0119-03
修稿时间:2006年1月20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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