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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摘 要:
第一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召开之。第二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五十万人口以上的县,三百人至五百人左右:二十万至五十万人口的县,二百人至三百人左右;二十万人日以下的县,一百人至二百人左右。第三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资格: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十八岁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褫夺公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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