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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收取“利益”如何定性
作者姓名:孙宗虎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被告人概况被告人马某,男,60岁,大学文化,原系某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科长。二、案情1993年5月,某市兴隆商店(集体单位)经理邵某应其朋友李某(某县装璜公司经理、集体单位)要求,找马某所在单位借款50万元,马某答应,但要求以邵某商店为贷方,再由邵某商店转借给李某公司。贷方许诺借用期一年,年息20%。邵某告之马某,马某提出与邵某平分。约定好,于同年6月9日双方签订了合同(注:财政局赋予马某签订借贷合同权,且这种借贷符合国务院规定,但马某在签合同前未将此事向其局长汇报),合同约定借给兴隆商店50万元,借款期三个月,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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