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役权制度的构建——兼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居住权规定 |
| |
引用本文: | 陈华彬. 人役权制度的构建——兼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居住权规定[J]. 比较法研究, 2019, 0(2): 48-59 |
| |
作者姓名: | 陈华彬 |
| |
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人役权系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其在类型上涵括用益权与居住权等。人役权在特性上具有专属性、无偿性(恩惠或慈善的特性)、有期限性及不可让与性,其不能设定负担、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及不可继承。我国现今的立法与实务业已产生了建构人役权制度的法理、学理及规则的需要。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规定的居住权系一种特殊形态的人役权,其应根据人役权与居住权的一般法理、特性及规则而建构。我国对居住权涵义的厘定应采狭义。具体而言,我国的居住权应具有专属性、有期限性、不可让与性、不能设定负担、不能抵押及不可继承,且原则上应为无偿。建构我国涵括居住权在内的人役权制度及其规则,可使我国的役权制度体系得以完善并使役权类型多样化。
|
关 键 词: | 人役权 居住权 役权系统 建构 |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rsonal Servitude: Discussion on Provisions of the Dwelling Right of Property Volume(Draft) in the Civil Code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