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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
摘 要:
<正>(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族自治地方包括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伊通满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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