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中认定“民间矛盾”的规范性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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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实践对"民间矛盾"的理解过于泛化,这一死刑控制的政策性因素初衷虽好,但不应越过法规范与具体案件直接对接,纯粹的政策适用往往缺乏可解释性、说理性。不予限定地运用"民间矛盾"为个案中的死刑限制做背书并不合适。应当将此通过被害人过错的改造还原为一个规范性的教义学上的法律概念,在排除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案件中不应援引这一规定作为独立的从轻依据。在有责性层面,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过错之所以可以成为限制死刑的教义学依据,在于其能够影响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并且能够增加死缓甚至更轻的刑度的可接受性,进而颠覆"杀人偿命"的固有思维,对命案中的死刑限制具有一定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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