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检警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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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家弘.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检警关系[J].人民检察,20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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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家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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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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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世界各国检警关系的主要模式是检察领导或者指导警察。这种模式符合刑事诉讼或刑事司法的规律,符合社会职业分工的规律和体现了法治的要求。但是,我国的检警关系呈现出一种独特的模式,即通常所说的"公检法"模式,其形成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即"流水线"诉讼模式是其制度原因,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观是其思想原因,强调社会稳定是其历史原因。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检警关系,即检察指导警察的关系,应该是符合和谐社会需要与刑事司法规律、自身能够保持和谐和互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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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谐社会 检警关系模式 检警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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