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姜大明省长签署第209号省政府令,发布《山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后,方可生产。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持取得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或者技术鉴定报告时检定的工厂技术条件,并在产品或者产品外包装上加贴消防产品认证标志、使用说明、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等相关标识。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完善消防产品售后服务,对已售出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应当主动召回。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个人,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或者技术鉴定报告以及产品合格证明,并留存验收记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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