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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面纱”之刑事最优“揭开”——以有支付能力①之公司刑罚适用的法经济学考量为视角
引用本文:袁超.“公司面纱”之刑事最优“揭开”——以有支付能力①之公司刑罚适用的法经济学考量为视角[J].山东审判,2013(3):59-63.
作者姓名:袁超
作者单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揭开公司的面纱"本为公司法的概念,属于"大民事"的范畴,刑事的引入是伴随着我国单位(法人)犯罪的确立而出现的。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构成了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而股东对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滥用。在民事上产生了越过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向股东追索损失的法律措施——揭开公司的面纱。当侵害达到民事侵权法无法调整时,刑事揭开公司的面纱成为必要。本文试图通过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际案例,探讨有支付能力之公司适用刑事揭开公司面纱的法经济学意义之维。

关 键 词:揭开公司的面纱  刑事最优适用  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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