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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务会馆多次组织他人赌博行为的定性
作者姓名:张云波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祁某、霍某、毛某等人在本市某区天池泉商务会馆V9包间作为赌博场所,组织同乡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以从庄家赢的钱中抽取一定的钱款作为营利方式,牌九由被告人祁某等人提供。后被告人茂某、王某先后加入其中。期间,每日参与赌博的人员从十余人到二十余人不等。由于参赌人数众多,为了掩饰罪行,祁某等人中途将赌博场所改在其租用的某区凤凰城商务会馆某包间,后又将赌博场所转移至天池泉商务会馆V9包间。

关 键 词:商务  被告人  场所  天池  赌博行为  组织程度  会馆  赌博罪  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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