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动物的法律地位
作者姓名:张曼倩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摘    要:《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规定:“动物不是物。”因此引发了关于动物是否已经上升到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的讨论。关于动物的法律地位现今有三种观点,完全主体、有限主体以及不同意赋予动物主体资格。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并无意赋予动物的主体资格。动物由于自身的特征限制,其不能成为人类道德关系的主体;而法律是人的法律,人类自身的利益是保护动物的前提。所以,保护动物不一定需要把动物上升为主体来保护,而应该通过规范人类的行为来进行。

关 键 词:动物保护  主体  动物法律地位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