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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个人为用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应当与无奈
引用本文:李国强,高飞跃.处罚个人为用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应当与无奈[J].行政法制,2006(1):59-60.
作者姓名:李国强  高飞跃
作者单位:[1]英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2]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05年6月,某县广播局认为徐某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擅自进行卫星地面设施安装,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决定对徐某处以4900元罚款。徐某认为《管理规定》并未对“个人为他人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设立处罚。因此,依法向县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县广播提交了两份未向徐某出示的依据,一份是国家广电局法规司于2002年8月20日作出的《关于对湖北省广播电视局有关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复函》规定,未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论以任何方式(包括售后服务)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都属于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有权依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予以行政处罚,另一份是上述湖北省广电局《处理意见》。

关 键 词:卫星电视广播  设施管理  行政处罚  地面  接收  安装  行为  个人  广播电视局  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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