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成立范围之立法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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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立,林俊辉.数罪并罚成立范围之立法检讨[J].法学,2005(10):118-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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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立 林俊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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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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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规定数罪并罚的成立范围过于宽泛,从而导致数罪并罚的规定与累犯的规定互相矛盾,造成了罪刑不相适应的局面,还对并无错误的原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关于数罪并罚的范围,我国应当采裁判确定主义。相应地,累犯的成立也应当采裁判确定主义。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的,应当以累犯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将其与前罪的余刑合并执行,同时对最终执行的刑罚进行适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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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数罪并罚 成立范围 累犯 立法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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