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1955年10月29日计基彭字第193号通知颁发"1956年度民用建筑(办公室、宿舍、住宅)经济指标",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确定我省各种只用建筑造价指标,作为各部门掌握的依据。至于面积定额与平面系数及室外工程费用,均按省计划委员会1月17日(56)计基吴字第2号转发的国家计委、建委"1956年民用建筑(办公室、宿舍、住宅)经济指标"中各项规定执行。以上造价标准,在太原、大同地区可采用最高标准,其它如长治、榆次、阳泉市及各专、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低于最高标准。上述造价指标,是按照一般地质、水位情况计算的,如某些建筑地段的地下水位很高,土质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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