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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当“规则”制定者
作者姓名:董瑞丰  蔡金曼
作者单位:《瞭望》新闻周刊 记者
摘    要:利益博弈的时代,法律成为协调利益关系的根本手段和谐社会首先应是法治社会。如果说司法是协调具体利益主体的最终手段,那么立法则是更为广泛的利益群体博弈的最终裁判者。回顾2006,可以明显地感觉到这个趋势:利益博弈越来越深地进入规则制定尤其是立法领域,法律之手越来越广地伸向利益协调之中。而民众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使他们不仅使用法律,而且争当“规则”制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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