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服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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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军服管理条例》规定: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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