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几年,随着犯罪的智能化,刑事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机构因体制的关系呈现出较为混乱的局面,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已经严重滞后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整体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到了刑事诉讼工作。因此,法学界、司法界要求对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焦点就在于刑事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应该独立,是沿用老一套体制,公检法机关“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还是将刑事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出来,实行“鉴侦分离”、“鉴检分离”、“鉴审分离”。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该将刑事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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