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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和撤案问题
作者姓名:郭勤  施昌虬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法制处,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法制处
摘    要:法律对立案和撤案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因理解和认识上产生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较大偏差法律对立案和撤案的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的各个条文中。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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