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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推断到认定——投毒案件的证据收集
引用本文:古锦华,包广菊,陈树尧.从推断到认定——投毒案件的证据收集[J].中国刑事警察,2003(1).
作者姓名:古锦华  包广菊  陈树尧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区分局,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区分局,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区分局
摘    要:“破案”到“办案”的思维转变传统侦查思维模式是,根据现场调查访问做出多种可能性的推定,然后选择几个主攻方向展开工作以至抓获犯罪嫌疑人,获取其口供定案后移交公诉机关。在这一过程中,侦查思维以逻辑思维为主,在推理过程中可以进行想象,思维允许跳越,推定也常常不是唯一的,只要最后获取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口供,印证了先前的推理也就可以定案了。这是造成一旦翻供就翻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新的刑诉法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对获取的口供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定案。所以,侦查人员再不能满足于“破案”,而要有“办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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