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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不能“保”而不“审”
引用本文:刘立安,李永平.取保候审不能“保”而不“审”[J].中国刑事警察,2003(2).
作者姓名:刘立安  李永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公安厅刑侦局,江苏省公安厅刑侦局
摘    要:最近,在考核评估一些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工作中,我们随机抽查一批刑事案件卷宗,涉及取保候审对象44人,发现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保而不审,不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取保对象结案时多数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该中断对案件的侦查。但是,抽查的44名取保候审对象中保而不审情况比较普遍,真正意义上的继续开展侦查活动的一个没有,有的仅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只是找犯罪嫌疑人简单地谈了1次话,做了1份笔录,以备查考。已被解除取保的15人中,被给予治安处罚的6人,未受到任何处理的9人,无一人再进入刑事程序处理,取保候审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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