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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间接故意
作者姓名:牛忠志  曲海鹏
作者单位:[1]山东科技大学法学院,泰安271019 [2]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250200
摘    要:笔者认为:(一)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应理解为:在行为人看来,如果以其行为为中心的客观方面按照自己的认识内容去发展,便确信一定发生或至少具有现实可能发生的偶然性;刑法理论通说把“会发生”划分为“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况违背了哲学原理,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因为必然性与偶然性统一于可能性;可能性与现实性相对应),并以此为前提,将间接故意犯罪情况下的“会发生”局限于“偶然可能发生”并不科学,而且还将对必然发生的客观趋势的“主观认识”等同于“现实性”从而错上加错。(二)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放任”是一个带有价值判断的动态辩证的发展过程,它即不是“希望”,也不是“不希望”,而是由“不希望”衍化而生的带有倾向性的特殊意志形态;刑法理论通说将“放任”理论为中性化的“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也不足取,是有待深化的。

关 键 词:间接故意  放任  刑法理论  客观方面  明知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必然  希望  偶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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