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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期货操纵法律监管改革及其启示
引用本文:谢杰.美国反期货操纵法律监管改革及其启示[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5):32-38.
作者姓名:谢杰
作者单位: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900
摘    要:监管不力与投机过度之间形成恶性循环,最终酿成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在此背景下,美国金融改革法案第七部分《华尔街透明与责任法案》集中设置了期货及衍生品监管的相关改革措施,明确规定明知相关信息系虚假、误导性、不准确的报告,或者不计后果地漠视相关信息属于虚假、误导性、不准确的报告,经营主体仍然通过传递或者促成传递此类虚假信息的手段实质性地影响洲际期货交易的价格以及市场反应并进而从事相关期货交易的,属于非法操纵期货市场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完全以机械的持仓量、交易量标准替代法律分析标准,势必造成刑法设置的操纵期货市场罪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拓展期货操纵的监管范围,以深入的期货监管与司法实践充实反期货操纵原则性规范的发展性内涵,对不断更迭的期货操纵行为类型作出及时的政策反应。此外,应通过构建预防性与惩罚性适度并重的反期货操纵政策定位,强化期货法律监管的针对性,填补反衍生品操纵监管空白,在期货领域实现反市场操纵司法实践的突破。

关 键 词:美国金融改革法案  期货操纵  监管  衍生品  政策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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