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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司法适用新论——以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为视角
作者姓名:谢婷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0042
摘    要:公共交通工具是扒窃场所的注意性规定;对随身携带应作限缩性规定,仅包含贴身范围、可控制范围,排除不可控制范围;扒窃的财物体积应当较小;扒窃存在着未遂的犯罪形态;携带凶器不是扒窃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可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关 键 词:扒窃  司法解释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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