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导致很多员工遭受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劫"。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铁饭碗"的误解,使得不少企业感到恐慌。为了消除误解,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中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作了归纳,同样,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作了归纳,这些规定有利于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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