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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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杜会团体)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部是卫生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人事司承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职能。各社会团体的挂靠单位是其依托单位. 第三条社会团体经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社会团体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卫生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团体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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