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司法精神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 ②,并对司法精神鉴定中的一些基本问题 ,如鉴定机构、鉴定委托等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相对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与多变性的特征来说 (如同中国的许多其他现行法律制度一样 ) ,这样的原则性规定却不可避免的呈现出某种滞后与乏力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法制建设日益得到加强的今天 ,中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所赖已存在的理论基础正在弱化 ,实践中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陷和问题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 ,“在一个不甚完善甚至弊端百出的鉴定制度下 ,鉴定人不可能是‘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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