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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的书记员伪造证据如何定性──兼论徇私舞弊罪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蒋宪平.聘用的书记员伪造证据如何定性──兼论徇私舞弊罪的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1999(2).
作者姓名:蒋宪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案情被告人陆某,男,52岁,某厂工人,系法院人民陪审员兼书记员(聘任)。被告人关某,男,34岁,某公司雇员,系陆某亲戚。关某的朋友B,原系A厂的供销员,因业务问题与A厂发生纠纷,即跳槽,并带走业务。为得到业务单位已付给A厂的预付款,找关帮忙。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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