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规则模糊性的成因与法律解释方法——以知识产权法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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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小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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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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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安徽省教研项目《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研究》(2012jyxm087)的部分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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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立法语言存在固有的模糊性,模糊立法语言具有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周延性、稳定性等积极功能,同时也易于产生权力滥用、腐败等消极现象。立法语言的模糊度在私法、公法方面有不同的标准。从步骤上来分,模糊性法律规则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分为文义解释、论理解释等。文义解释分为字面解释、体系解释等。论理解释是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运用主观裁量方法,对模糊性法律规则进行的不改变核心文义、不超出文义范围的阐释。论理解释的结果表现为平义解释、限缩解释、扩张解释,也可以是对模糊性法律规则的类型化、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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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规则 模糊性 文义解释 论理解释 价值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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