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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合同僵局的化解
引用本文:武腾.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合同僵局的化解[J]. 法学, 2021, 0(3): 84-100
作者姓名:武腾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国家大数据战略下数据交易的合同法问题研究”(18CFX05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合同僵局涉及的本质问题是合同拘束力限制制度如何适用、应否完善。《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是限制合同拘束力的新规定,其固有适用范围是,利益同向型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作义务,致使共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租赁合同等利益反向型合同原则上不适用该规定。不过,在承租人遭遇不得已事由,难以期待其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承租人转租的,法院可以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类推适用合同僵局规定终止合同。承租人单纯返还标的物、停止支付租金的,构成期前拒绝履行,对出租人可类推适用减损义务规定。合同僵局规定不能适用于“新宇公司案”及其类似案件。在债务人发出的解除合同之要约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且包含合理补偿时,可适用强制承诺规定和公序良俗规定,以判决代替债权人的承诺。

关 键 词:合同僵局  违约方解除  合同拘束力  减损义务  强制缔约

Solutions to Contract Deadlocks with the Enforcement of the Civil Code
Wu Teng. Solutions to Contract Deadlocks with the Enforcement of the Civil Code[J]. Legal Science Monthly, 2021, 0(3): 84-100
Authors:Wu Te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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