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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第三章和第四章的顺序应当调整
作者姓名:
陈长均
作者单位: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总体上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对类罪进行排列,其中第三章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笔者认为,应将这两章的顺序互换,即第三章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四章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关 键 词:
犯罪
以人为本
公民人身权
刑法分则体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人权保障
民主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
社会危害性
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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